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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39F/2018-027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日期 ] 2018-01-12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解除消朦片暂停销售的公示

  我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对在重庆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消朦片”药品(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267),暂停其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广西南珠制药有限公司对违法发布“消朦片”药品广告的问题,于2017年11月4日至11月6日在《重庆时报》发布了更正启事,并停止了该药品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我局拟解除“十五味龙胆花丸”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暂停销售,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2017年11月6日之后,仍在重庆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该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请于2018年1月18日前向我局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3-60353834
  传真:023-60353835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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