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统计、应急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有关政策研究,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牵头协调“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工作。拟订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和稽查执法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和公益诉讼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负责行政审批大厅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两品一械”风险管理制度,开展“两品一械”整体性风险评估、风险处置效果评价等工作。
(四)药品注册管理处。组织对药物研究机构开展日常监管,配合查处药品注册领域违法行为。依职权承担药品再注册、首次进口药材、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审批;承担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进口药品(药材)通关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中药提取物备案等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调剂使用工作。负责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材质量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与药品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抽样检验等工作。按职责配合推进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参与制定地方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委托生产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审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现场检查。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药品生产环节抽检计划,组织开展抽检和后处置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环节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药物警戒和再评价工作。依职权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职责承担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等药品生产环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工作。
(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行政许可(备案)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拟订药品流通环节抽检计划,组织开展抽检和后处置工作。负责药品流通环节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组织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开展药物警戒和药物滥用、再评价工作。
(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分类界定、设计原理及风险评价、临床用途评价、安全有效性评价等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依职权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工作,组织监督检查临床试验活动。配合查处医疗器械注册领域违法行为。
(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制度。拟订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监督指导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指导区县 (自治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九)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承担国产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工作。拟订化妆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指导区县 (自治县)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技发展处。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统筹全市药监系统检验检测资源布局,研究拟订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运用国家“两品一械”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汇总分析“两品一械”抽检信息,统一发布质量安全公告。牵头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研究拟订鼓励“两品一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牵头拟订服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制度机制,并推动落实。组织实施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十一)人事处。拟订药品监督管理的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考核奖惩管理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拟订执业药师注册许可制度。承担相关社团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本部门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局党组的巡视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