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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39F/2025-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监管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重庆市2025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一)重点企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新建生产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企业;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既往被行政处罚的、发现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
  (二)重点产品。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未经注册或未备案的化妆品;我市本年度新注册备案的产品等。
  (三)重点环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化妆品原料管理;新建(或改造)车间、新增生产线等;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化妆品经营规范性;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会、小超市、城乡结合部集市、网络经营等。
  三、生产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企业及产品检查重点
  1.实际生产企业。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中的全部重点项目或者部分重点项目等作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机构与人员的设置与履职情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环境控制等情况;物料管理情况;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执行情况;放行管理情况;检验管理、留样、产品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召回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关注化妆品生产中是否违规使用塑料微珠、新型污染物等。对备案中提交本企业出具自检报告的备案人,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相关项目的自检能力。
  2.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中的全部重点项目或者部分重点项目等作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受托生产企业资质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的资质及履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产品放行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留样管理、销售及退货记录、投诉管理、召回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体系的建立实施情况等。对备案中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出具自检报告的备案人,还应重点关注其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关项目的自检能力。
  3.本年度新注册备案产品。重点检查:拟组织生产的注册备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备案配方、生产工艺等与注册备案资料是否一致;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对在我市备案并已投入生产的化妆品,当年内应开展备案后检查;对市药审中心在备案资料技术核查中认为应开展现场检查的产品,应及时组织对相关项目开展现场检查。
  (二)检查要求
  全年原则上对生产企业及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其中生产企业需每年开展1次全项目检查(当年新办许可的除外),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每两年需开展1次全项目检查。连续停产1年以上并报备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巡查、向当地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经营状况、查询水电使用记录等方式核实企业停产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可不纳入检查要求;一旦准备重新生产,务必督促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将企业纳入检查计划。仅有备案人账号但无产品备案的,可不纳入检查要求;一旦备案人有产品备案并上市销售,及时将企业纳入检查计划。
  四、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企业及产品检查重点
  1.化妆品经营者(含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下同)。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或未备案的化妆品;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
  2.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并审查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是否对场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等。
  3.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每季度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处置措施等。
  4.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披露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期化妆品等。
  (二)检查要求
  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应坚持投诉举报必查、违法线索必查、媒体曝光必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必查。原则上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风险隐患的经营者、2024年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以及2024年抽检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等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经营者根据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原则上至少三年内全覆盖检查。
  五、检查类别和方式
  (一)常规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检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开展延伸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结合国家药监局和市药监局的专项工作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化妆品安全突出问题,针对特定场所、特定环节、特定产品、特定问题等开展的检查,一并纳入常规检查。
  (二)有因检查。根据产品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网络监测、舆情监测等环节发现的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以不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的方式开展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组织安排。各检查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结合监管实际,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检查任务落到实处。要优化年度检查计划,提升检查质效,统筹安排备案后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抽检等生产经营环节各项工作,既要保证检查覆盖率和检查效果,又要防止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要建立完善监管档案,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还要紧密结合自2024年以来“三年内全覆盖检查”要求,加强工作延续性管理。要加强协同配合,鼓励各检查局与区县市场监管局对既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又是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主体,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二)强化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开展风险研判,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涉及较大安全性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
  (三)检查指导服务结合。要统筹监管与服务,将监督检查与法规宣贯、业务指导、科普宣传等相结合,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检查局对新办、停产后复产的生产企业,首次备案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可探索开展“新生专题辅导”,把服务做到检查前;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可探索开展“错题分析辅导”,以服务强化监管。通过指导服务,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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