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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39F/2024-001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重庆市2024年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为切实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监管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重庆市2024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一)重点企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新建生产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企业;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既往发现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

  (二)重点产品。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牙膏;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投诉举报较多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注册或未备案的化妆品;本年度在我市新备案的产品等。

  (三)重点环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化妆品原料管理;新建(或改造)车间、新增生产线等;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会、小超市、城乡结合部集市、网络经营等。

  三、生产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实际生产企业。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中的全部重点项目或者部分重点项目等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机构与人员的设置与履职情况;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环境控制等情况;物料管理情况;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执行情况;放行管理情况;检验管理、留样、产品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召回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关注化妆品生产中是否违规使用塑料微珠、新型污染物等。对自主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全年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连续停产1年以上并报备的生产企业,在保证每年开展1次检查的情况下,可通过巡查、向当地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经营状况、查询水电使用记录等方式核实企业停产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中的全部重点项目或者部分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或飞行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受托生产企业资质情况;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的资质及履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监督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产品放行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留样管理、销售及退货记录、投诉管理、召回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体系的建立实施情况等。对备案中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或该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相关项目的自检能力。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全年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三)已备案产品。重点检查:备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备案配方、生产工艺等与备案资料是否一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对在我市备案并已投入生产的化妆品,当年内应开展备案后检查,可与对备案人的监督检查结合开展。对市药审中心在备案资料技术核查中认为应开展现场检查的产品,应及时组织对相关项目开展现场检查。

  四、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下同)。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或未备案的化妆品;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

  (二)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并审查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是否对场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等。

  (三)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每季度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处置措施等。

  (四)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披露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期化妆品等。

  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应坚持投诉举报必查、违法线索必查、媒体曝光必查、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必查;对2023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大中型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全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化妆品经营者根据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原则上三年内全覆盖监督检查。

  五、检查类别和方式

  (一)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检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开展延伸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可采取“双随机”方式。

  (二)有因检查。根据产品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举报投诉、舆情监测等环节发现的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被检查对象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般以不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的方式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市药监局的专项工作部署,针对特定场所、特定环节、特定产品、特定问题等开展检查,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化妆品安全突出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组织安排。各检查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结合监管实际,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检查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检查质量,既要保证检查覆盖率和检查效果,又要防止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完善监管档案。

  (二)强化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开展风险研判,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涉及较大安全性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

  (三)检查指导结合。要统筹监管与服务,将监督检查与法规宣贯、业务指导、科普宣传等相结合,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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