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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三)

日期:2026-05-26

  (特别声明:该问答是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下的认知和理解,同时结合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实际,对已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仅供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登记人参考,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多剂量液体化学制剂、半固体化学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是否可以按照增加包装规格在省局备案?

  答:不可以。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及CDE网站“化学仿制药共性问题”专栏规定,对于多剂量液体制剂与半固体制剂,在浓度不变的条件下增加装量的申请应当按照增加规格申报而非按照增加包装规格申报,同时申请人应关注新增规格的合理性。

  注: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一)》“九”进行补充完善,涉及与本回答不一致的内容,执行过程中以本回答为准。

  二、《中国药典》2025年版给出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有“25℃±2℃、RH60%±5%”和“30℃±2℃、RH65%±5%”两个条件,贮存条件为不超过30℃保存的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应选用哪个条件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

  答:申请人应依据拟定的贮藏条件,参考《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条件开展稳定性研究。贮存条件为不超过30℃的化学药品长期稳定性试验应为30℃±2℃、RH65%±5%。

  注: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一)》“十二”进行补充完善,执行过程中以本回答为准。

  三、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且原料药登记状态为A,是否均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并备案?

  答: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建议开展以下研究工作:

  (一)当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时,完成相应研究工作后,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并备案。

  (二)当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但变更前后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时,完成相应研究工作后,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并备案。

  (三)当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导致相关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时,完成相应研究工作后,按照重大变更管理并提出补充申请。

  四、化学药品中等变更应如何开展溶出曲线对比研究?

  答:对需要进行溶出曲线对比研究的中等变更,变更前后的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应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的要求进行。应选择变更后三批样品与变更前样品的代表性批次 (如临床试验批、BE 批或其他代表性批次)进行对比研究。建议至少在三种溶出介质(0.1mol/L盐酸或pH1.2盐酸、pH4.5缓冲液、pH6.8缓冲液)中进行研究。如标准介质(注册标准所用介质)与以上介质不同,需增加在标准介质中的溶出曲线研究。对于溶解度受 pH 值影响较大的药物,可能还需要在更多种 pH 值的溶出介质中进行考察。除标准介质外,其余介质通常不建议添加表面活性剂,需提供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溶出曲线研究数据,并进行相似性评估。

  五、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备案事项,对研究用样品的批量有何要求?变更后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研究用样品批量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原则上有效期与变更前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变更化学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的中等变更备案情形,需要提供几批制剂产品研究数据?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保持一致时,备案时需要对变更前后1-3批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1-3批制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1批制剂进行检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不一致时,备案时需要对变更前后1-3批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对采用变更前和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生产的3批制剂进行检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

  七、某品种有多个规格,拟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时,是否需要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

  答: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对于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供应商的备案情形,需要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对于多规格且处方工艺相同的制剂,可选择对原料药的变更更敏感的规格进行研究,其余规格可适当减少研究批次,一般来说对低剂量药物使用最低规格,其他药物使用最高规格,应提供充分的选择依据。复杂剂型不建议减少批次。

  注: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二)》“七”进行补充完善,执行过程中以本回答为准。

  八、某品种已上市销售多年,能否根据企业收集的不良反应情况等信息,通过备案对说明书相关项目进行修订?

  答:不能。药品说明书安全信息变更应按照补充申请进行申报;中药品种可参照《已上市中药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的申报资料撰写要求》进行申报资料的撰写。

  注: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二)》“十”进行补充完善,执行过程中以本回答为准。

  九、变更中药制剂成型工艺中干燥方法,干燥设备由“热风循环烘箱”变更为“流化床干燥机”,干燥温度不变,是否可以按照中等变更进行备案?需开展哪些研究工作?

  答:可以。建议开展变更后3批产品的工艺验证,对变更前后中间品和成品按照标准检测,在制剂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浸出物、特征图谱、指标成份等评价指标考察,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

  十、缩短化学制剂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省局备案?

  答:可以。但不包括因药品的生产或稳定性出现问题而要求缩短药品有效期的情形。应提供三批样品原效期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

  十一、某化学制剂,因着色剂变更后关联质量标准性状的变更,是否可以在省局备案?

  答:不可以。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相关问答,质量标准性状发生改变属于重大变更,应该按照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十二、常年未生产品种在恢复生产时发生了上市后变更,能否同时提出?

  答:按照重庆市药监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常年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恢复生产时,需提交申请品种本轮再注册周期内的变更情况详表;其中,中等变更可与恢复生产申请同步提交,重大变更应于申请恢复生产前完成。

  注: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一)》“十”进行补充完善,执行过程中以本回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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