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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常见问题解答(二)

日期:2022-06-16

  (特别声明:该问答是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下的认知和理解,同时结合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实际,对已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仅供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登记人参考,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化学药品增加制剂原料药供应商是否需要提供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采用变更后原料药连续生产的三批制剂进行检验,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未要求提供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请人提供自检报告即可。

  二、某化药注射剂,删除或增加工艺中使用的活性炭,是否属于中等变更?

  答:活性炭在注射剂中主要起吸附热原、脱色、助滤等作用,不论删除或增加对药品质量影响可能较大,一般归属制剂生产工艺的重大变更。

  三、某化药注射剂拟变更辅料供应商,属于哪种等级的变更?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未明确规定注射剂变更辅料供应商的变更等级,仅列举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口服缓释/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并规定未涵盖剂型可参考指导原则中列举的剂型进行管理。持有人应基于对药品的深刻理解,结合辅料的化学结构、纯度以及在制剂中的用途等因素,参考已列举剂型进行充分的评估和研究验证后确定变更等级。

  四、某化药制剂采用相同设计和工作原理的生产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是否均属于微小变更?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采用相同设计和工作原理的生产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一般归属为微小变更。但生产设备的变更往往与药品生产工艺(包括工艺参数)、批量等变更密切相关,因此应根据设备变更是否引发了关联变更进行综合判定;若有,应在充分评估验证的基础上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五、化学药品、中药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属于省级备案情形的,是否可在生产原包材产品时,采用拟变更的新包材包装部分产品用于变更研究?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此类变更需进行包装工艺验证,同时指导原则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进行变更研究验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为保证变更后包装工艺的持续稳定,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样品进行研究申报。

  六、中等变更一般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数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不是每个时间点都进行考察,是否可以仅提供0月数据,不提供3个月的数据?

  答: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时间点进行考察,应提供稳定性考察方案,明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的考察时间点,并承诺稳定性考察按照方案继续进行,直至确定的有效期,并在年报中报告。

  七、某品种有多个规格,拟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时,是否需要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  

  答:参照ICHQ12相关要求,同品种多规格产品,若处方等比,应在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提供选择的依据;若处方比例不一致,建议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

  八、某品种有多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拟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时,是否需要对每种包材开展研究?

  答:需要。若仅对一种包材进行研究,应提供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资料,证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无法提供评估资料,应在备案表“备案内容”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表明本次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仅涉及该种包材。

  九、某品种有多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拟变更有效期时是否需要对每种包材都进行研究? 

  答:需要。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研究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应在在备案表“备案内容”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

  十、某品种已上市销售多年,能否根据企业收集的不良反应情况等信息,通过备案对说明书相关项目进行修订?

  答:不能。该情形属于重大变更。

  十一、原研品说明书对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进行了调整,能否通过省局备案对自制品的说明书进行修订?

  答:不能。该事项属于重大变更。

  十二、某品种药品说明书、标签上拟增加注册商标,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药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不会改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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