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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3期)

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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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我市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吴某通过微信无证销售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1月5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匿名举报,称吴某在微信群名叫“重庆医药行业信息共享群(413)”里进行宣传其有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货源,并发布电话。2023年1月6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进行查办,将正在重医附一院附近向他人销售药品的吴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6瓶。经查明,吴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合法来源证明。

  【查办结果】

  吴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吴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6瓶;2.罚款40000元。


       

  案例2:路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经营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3月24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路某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路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向李某预售奥司他韦胶囊300盒,李某向路某个人银行卡账户转款28800元。后因货源不足,路某于2023年3月24日退还李某3800元。

  【查办结果】

  路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网络销售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路某如下处罚:1.罚款432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案例3:重庆市铜梁区某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批发)资格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4月,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铜梁区某卫生室负责人从某平台购买药品“太极牌藿香正气液”用于卫生室使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上述平台从山东某药店购进该药品100盒,并将该批药品用于其卫生室使用,而山东某药店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该批药品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760元。

  【查办结果】

  该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经营(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4:某平台入驻商家重庆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和显示“处方药”字样案

  【案情概述】

  2023年6月15日起,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多起举报称:重庆某药房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处方药时未凭处方销售。经查,重庆某药房于2023年4月25日开始在该平台上开办网络店铺,通过调阅后台销售数据和网页展示信息,确定该企业在销售尿塞通片、葵花牌复方石韦颗粒、喘嗽宁片、葵花牌康妇消炎栓、以岭牌莲花清瘟颗粒处方药时未凭处方销售。销售处方药以岭牌莲花清瘟颗粒展示页面未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和显示“处方药”等字样。

  【查办结果】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同时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000元。


  案例5:重庆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微信采购使用未取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2年8月22日,重庆江北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经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理授意,通过微信在网络上购买了20瓶氟羟氢化泼尼松(全韩文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药品);2022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从国外代购了3盒双美肤力原胶原蛋白植入剂(含利度卡因)(繁体中文的医疗器械)。购买后将上述产品放置于皮肤科的药品柜内,拟用于日后的医疗美容经营活动。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皮肤科办公室在用的药品冷藏柜内,存放有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查询到上述二种产品的注册信息。该企业购进上述二种产品时未验证供货者资质、未索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3.没收氟羟氢化泼尼松20瓶,双美肤力原胶原蛋白植入剂(含利度卡因)3盒。


  案例6:大渡口区某药店网络销售的药品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案

  【案情概述】

  2023年2月10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大渡口区某药店在某购物网站上销售布洛芬片。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店内存放有紧缺涉疫药品布洛芬片50瓶、对乙酰氨基酚片50瓶,该企业无法提供其合法的购进票据。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被查扣的50瓶布洛芬片和50瓶对乙酰氨基酚片均系一药品销售业务员私自于2022年12月底供货给该企业,且并未提供任何票据和相关资质资料。

  【查办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5元;2.没收扣押的对乙酰氨基酚片50瓶和布洛芬片50瓶;3.罚款15000元。

  案例7:重庆大足区某化妆品经营部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2年6月14日,重庆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平台网店购买了‘祖马龙同款蓝风铃香水’,发现是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厂家名称的三无产品,未按规定备案。该局执法人员在该网点的线下门店“大足区某化妆品经营部“现场发现有“Jo MALONE 蓝风铃”等香水成品,以及生产香水的原材料和工具。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和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最终认定该经营部无证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62403.29元,违法所得44820.48元。

  【查办结果】

  案件中,该经营部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郑某主观故意性、违法行为后果、违法情节、整改及时性、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及郑某的实际情况,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产品、生产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44820.48元;3.罚款40000元。


  案例8:重庆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和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概述】

  2023年6月,重庆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重庆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开展对全市医疗美容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在对重庆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标有“VASER”、“Derma Shine PRO”、“ULTRAFORMERⅢ”等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以上产品的供货者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文件等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该司用于患者局部麻醉镇痛的液体,属于药品,货值金额为510元;标有“VASER”“Derma ShinePRO”“ULTRAFORMERⅢ”的产品,属于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50.16万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3瓶;2.罚款150000元。


  案例9: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8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对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案决定书。同月,市公安局打假总队、九龙坡区医保局分别向该局移交“重庆某药品有限公司”等8家药店涉案信息。

  经查,该公司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郭某云处购入药品,配送给8家药店销售,累计销售29440.1元。

  2023年9月,该局收到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被告人姜某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对扣押的药品等予以没收;3.对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

  【查办结果】

  该公司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民法院已对该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处罚金。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10:荣昌区昌州街道某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概述】

  2023年8月17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事酒店使用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调查,涉事酒店工作人员在网络上购买涉案化妆品,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将该化妆品灌装进复用化妆品瓶中提供给顾客使用。本案货值金额304.808元,因上述化妆品免费提供给酒店住客使用,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查办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无产品信息标签的化妆品13套(每套含有沐浴露、洗发水、护发素各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