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
目的: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药品标准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包括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修订、颁布实施、废止以及监督管理等。
三、本《办法》标准体系包括哪些?
本《办法》标准体系包括重庆市中药材标准、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以下统称《标准》)。
四、本《办法》对重庆市药品标准收载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本《办法》规定重庆市药品标准应在重庆市有临床习用历史的中药材品种、具有重庆市炮制特色和历史沿用的临床习用中药饮片品种以及符合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标准收载的品种。
五、本《办法》对重庆市药品标准禁止收载的情况有哪些规定?
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收载于重庆市药品标准: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未获得公认安全和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片剂和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无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打粉产品;以及其他不适宜载入《标准》的品种。
六、鼓励社会各方参与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措施有哪些?
为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的研究和提高工作,《办法》规定在标准发布公示稿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
七、本《办法》规定制定修订程序有哪些?
本《办法》规定重庆市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应按照研究起草、资料审查、复核检验、现场核查、综合审评、征求意见、颁布实施、上报备案等程序进行。
八、本《办法》规定重庆市药品标准申报主体有哪些?
本《办法》规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均可向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需要制定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
九、本《办法》对实施和废止有哪些规定?
本《办法》规定重庆市药品标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及监督管理等均应严格执行。旧版收载而新版未收载的,仍可执行原标准(已经公告废止的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是新版《标准》或其单页标准颁布实施后,同品种旧版《标准》;
二是品种收载入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标准》相同品种标准;
三是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标准》。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限是谁?
本《办法》的解释权限为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