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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中药材标准》(2023年版)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公告

日期:2023-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有关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药监局)组织完成了《重庆市中药材标准》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制修订工作,并分批在市药监局公众信息网予以发布。现就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为规范标准管理和方便使用,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重庆市中药材质量标准》(2022年版)第一批、2022年8月16日发布的《重庆市中药材质量标准》(2022年版)第二批和2023年5月16日发布的《重庆市中药材质量标准》第三批合并为《重庆市中药材标准》(2023年版)(下称《标准》);2022年12月14日发布的《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一批、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二批和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三批合并为《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下称《规范》)。2022-2023年期间发布的重庆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单页标准,未被本《标准》和《规范》收载的品种及规格予以废止。

  二、《标准》和《规范》主要由凡例、正文及附录等组成,为重庆市中药材(指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下同)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及监督管理等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凡在我市按《标准》和《规范》开展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均应符合其要求。

  三、《标准》和《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本版收载的品种,同品种规格的原炮制规范同时废止;本版未收载的,炮制规范仍执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标准》(2006年版)(已经公告废止的除外),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

  已印制的包装材料应在6个月后停止使用。

  四、《标准》和《规范》已进行名称修订的品规,应使用本《标准》和《规范》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五、国家药品标准已收载的品种及规格涉及本《标准》和《规范》的,自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六、市药监局将组织开展《标准》和《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与指导,督导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认真执行,并适时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本《标准》和《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技术指导工作。

  八、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标准》和《规范》,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药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重庆市中药材标准>(2023年版)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实施<重庆市中药材标准>(2023年版)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的公告》图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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